成都金牛区文艺表演团体设立营业性演出许可证
一、受理范围:
1.企业,社会组织
2.符合下列全部条件,可提出申请:
(1)应当符合文艺表演团体的总量,布局和机构规划;
(2)有单位的名称,住所和组织机构和章程;
(3)有固定的地址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和业务相适应的资金;
(4)有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;
二、设立依据:
1.文化部关于落实“先照后证”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。
2.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》第七条
三、实施部门:
本行政许可办理部门为成都市金牛区行政审批局
1.权责划分(省):
香港,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审批
2.权责划分(县):
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。
四、许可条件:
(1)应当符合文艺表演团体的总量,布局和机构规划;
(2)有单位的名称,住所和组织机构和章程;
(3)有固定的地址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和业务相适应的资金;
(4)有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;
五、申请材料:
1.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和电子版扫描件,纸质和电子版扫描件内容保持一致;
1.文艺表演团体设立申请表
2.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
3.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材料
4.专职演员的艺术能力证明
5.房产证明租赁协议复印件
6.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清单等
7.经营场所全景照片位置图
8.文艺表演团体的申请报告
六、办理时限:
受理时限:5个工作日,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,五个工作日予以受理,不符合条件的,一次性告知相对人
法定办理时限:20个工作日,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。
承诺办理时限:15个工作日,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。